《GB12668.3-2003调速电气传动系统 第3部分 :电磁兼容性要求及其特定的试验方法》规定了电气传动系统(PDS)的电磁兼容性(EMC)要求。这里的电气传动系统包括调速的交流电动机传动和直流电动机传动。这些EMC要求是针对变流器输入和/或输出电压(线电压)有效值在交流35kV 以下的PDS而规定的。
本部分所涉及的PDS是指那些安装在居住、商业和工业场所的PDS,但牵引应用和电动车辆不包 括在内。PDS可连接到工业或公共配电网上。工业电网由一专用的配电变压器供电,该变压器通常就 在工业区内或其附近,并且只给工业用户供电。工业电网也可由其自身的发电设备供电。另外,PDS 可直接连接到低压公共电网,该电网也向民用供电,这时中线通常是接地的。
本部分与EMC有关,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不同类型的功率从几百瓦到数百兆瓦的PDS。PDS往往 包含在一个较大的系统之中。有关系统方面的内容本部分没有涉及,但在资料性附录中提供了指导。
选择这些要求,是为了确保居住、商业和工业场所的PDS有充分的电磁兼容性(EMC)。然而,这 些要求不可能包括极少可能发生的极端情况。对于因故障状况而引起的PDS电磁兼容性性能的变化未予考虑。
本部分的目的是根据PDS的预期用途确定其限值和试验方法。本部分包括对抗扰度的要求和防电磁发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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