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示:CMA计量认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因此,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必须取得中国计量认证,即CMA认证。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才能够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凡是经过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国家将授予"CMA"计量认证标志,此标志可加盖在检测报告的左上角(如上图所示:CMA计量认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所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性检测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获得“计量认证”资质,否则构成违法。计量认证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分别适用于国家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省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计量认证资质”按国家和省两级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分别监督管理。计量认证资质与实验室认可资质不同,他实际上源于政府授权,只对政府和工业部门下属的国家和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证书号码:(2004)量认(国)字(H2402)号,认可范围与CNAS认可范围相同。
我国的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依据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CMA认证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申请阶段,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 初查阶段(必要时进行),按规范要求帮助质检机构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并使之正常运行;
3. 预审阶段(必要时进行),按规范要求进行摸拟评审,查找不符合项并要求整改;
4. 正式评审,主管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申请认证的机构进行评审;
5. 上报、审核、发证阶段,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检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6. 复查阶段,质检机构每五年要进行到期复查,各机构应提前半年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附上的材料项目与第一次申请认证时相同;
7. 监督抽查阶段,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单位,在五年有效期内可安排监督抽查,以促进质检机构的建设和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