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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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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9/18 10:07:30
  • 作者:银河电气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6届第28号
    【颁布时间】1985-9-6
    【失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85年9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5年9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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